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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0315)+论述题+主观题汇总2

2019/4/10 11:43:12      点击:
——论述题合集——
1.试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2.试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就。
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中的体现。
4.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不同之处。
5.试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的程序。

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理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中的利益原则?
7.谈谈你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
8.试述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9.试述我国新兵役制的基本内容。
10.试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内选举党内工作制度等方面的体现。

11.比较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不同职权。
12.试述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同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
13.试述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4.试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5.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16.试述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构成。
17.我们应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8.试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任务
19.试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20.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视角,试述县、乡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

——论述题答案合集——
1.(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工农联盟是中国的主要阶级基础,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不仅是生产建设的主力军,是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同时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是支持社会主义改革的主力军。因此,在我国,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经济改革后,农村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农民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进一步提高,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更加扩大,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这个统一战线已发展成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民主性质。

2.(1)废除了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3.(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我国公民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出了我国民主的广泛性。
(2)选举的平等原则。我国的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平等性。选举的平等原则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
西当大体相等。这一规定,既规范了选区划分的标准,也避免了人为的利用选区划分造成的不平等选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原则是和当代我国的经济、文化、民主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体现了我国当代民主的发展程度。
(4)秘密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已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这种方法充分地保护了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了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下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4.(1)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资产阶级议会制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人民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因此,这两种制度代表了不同的阶级实现国家统治时采取的不同政权组织形式。它们具有不同的阶级内容和阶级基础。
(2)法律地位不同。西方的议会是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机关,仅行使立法权,同政府是制约和分权的关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最高性。
(3)与政党的关系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西方国家政党与议会的关系,主要是通过议会选举来确立的。西方国家各政党的职能是进行选举,通过选举掌握国家政权。
(4)人大代表和议员的区别。人大代表和西方国家的议员在其代表的阶级基础、职权、有无特权及选举方式上有许多重要区别。
(5)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不同。西方的议会制,大部分采取一院制、两院制。我国采取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机构上西方议会由议员、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工作机构、国家元首组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一些工作机构组成。

5.(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3)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有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的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6.(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维护中央所代表的国家主权的完整统一及尊重中央关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权威性的基础上,承认地方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必须要承认地方政府追求本地利益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
(2)中央和地方在不同利益动机及利益与义务相一致的基础上,实现集权和分权的平衡
(3)中央和地方应被看做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利益主体,用共同的利益作为两者行为的联系纽带。
(4)地方应考虑如何利用全国的整体优势来实现本地区的最大利益;中央应考虑如何造就提高整体效益的宏观环境及如何将地方各自的利益追求同全国的总体发展加以整合,以求共同发展。

7.(1)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是一种独立权,即被压迫民族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政策提出的。
(2)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
(3)不能把民族自决权问题和某个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
(4)无产阶级坚持民族自决权,但并不提倡任何一个民族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实行民族自决,而是认为应当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出发考虑是否需要分离和什么时候分离。

8.(1)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或修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权力。根据《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在本地区实施的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法律,但它不得制定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它的性质是一种地方立法权,不属于国家立法权的范畴。
(2)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是指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行政事务的权力,如政策制定权、人事任免权、发布行政命令权、社会治安管理权、财政独立权、航运管理权、民用航空管理权等。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对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是指诉讼案件以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最终的判决和裁定。但是特别行政区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有限制:一是特别行政区建立前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色作出的限制。二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即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9.我国的新兵役制是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武装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兵役制度,公民依法服兵役,正是公民光荣义务和神圣权利在保卫国防方面的具体体现。
(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义务兵是士兵的主体,服役周期短。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武器的改善,部队需要留下一部分技术骨干在部队长期服现役。保持适度规模的士官队伍,对于加强部队的作战、训练与管理,提高武器装备的使用效益,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有极重大的作用。
(3)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它是既有着明确的部队编制,但又没有长期脱离工作和生产的士兵和基层军官,完全是和民兵结合在一起的。
(4)军事训练。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18-22岁之间,应参加30-40天军训;专业技术民兵训练时间按实际需要适当延长。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10.(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需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3)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4)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11.开会期间人大代表的主要职权有: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2)有权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4)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全国人大代表还可以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
(5)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主要职权有:
(1)人大代表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12.(1)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都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行使国家控诉权,其职权集中在司法监督上,监督对象主要是法院、公安等机关的司法活动。
(2)我国的检察机关除具有司法监督的职权外,还有一般的法律监督权,即监督对象除法院、公安的执法活动外,还包括一般公民参与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活动。
(3)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检察院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侦查机关,又是唯一的公诉机关,同时还是诉讼监督机关。它的活动有两个特点:一是活动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都可参加;二是在各阶段又都具有双重职能和双重身份,既行使控诉职能又有刑事法律监督职能,既是侦查和公诉机关又是侦查或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关。

13.(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自秦汉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它符合我国历史发展趋势和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2)我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各民族间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具备采取单一制的民族条件
(3)我国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在资源、经济发展、人口、文化诸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采用单一制,有利于经济发展。
(4)采用单一制也有利于粉碎西方列强及少数民族败类企图分裂中国的野心,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14.(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充分地适应我国各民族的具体情况,照顾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种制度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合作,从而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国家法律、方针、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行;另一方面,它又使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行;另一方面,它又使少数民族地区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自治权利。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国家的统一。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方面,可以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族人民互相支援,组织经济发达地区,从物质、技术和人才等各方面大力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另一方面,又可充分调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繁荣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15.(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近百年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夺取了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艰苦卓绝的战争中确立了在中国人民中的领导地位。中国人民认识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民族解放,国家振兴。
(2)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她在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集中了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团结了全民族的优秀分子,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

16.(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地(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17.(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但由于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社会政治、经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一些具体的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和工作方式上还存在缺陷。为此,我们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认识。提高按宪法办事的法制意识,自觉地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法律的制定工作,取得了成效,但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人大的立法工作仍是人大今后的主要任务,各级人大必须大力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把执法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最具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国家机关的决策体系,减少失误,防止和消除腐败,实现国家机关高效、合理运转和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有效监督。
(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各级人大要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和年轻化的程度,加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增加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职权,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审议和立法水平等。
(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人大的宪法监督。

18.(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9.对内方面的职权有:
(1)公布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但国家主席没有批准和不批准法律的权力。国家主席不具有立法提案权,因此国家主席不行使立法权。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最后由国家主席任命;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国务院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最后,由国家主席任命,罢免上述人员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免去。因此,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和组成人员时,必须由国家主席来提名和任免总理人选。
(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由国家主席授予。
(4)发布特赦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后,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由国家主席宣布。
(6)宣布战争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7)发布动员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动员令由国家主席发布对外方面的职权有。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20.(1)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包括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提供的管理服务,以确保县域社会经济运行的协调有序。这是县、乡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
(2)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县域范围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一方面,为辖区内农民提供教育、卫生、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完善农村优抚、救济、救灾等社会保障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制度,创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
(3)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特别是区域的比较优势及其变化,并通过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作出应有的贡献。